2021/04/28
判決指出,郭女於2020年4月15日下午2時許騎乘機車出門,並將車輛停在鳥松區正修路上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,員警巡邏經過該處,發現郭女的普通機車並沒有合法改裝輔助輪,卻違法停放於殘障車格,便依違反道交規定將機車拖吊並開罰1200元。
郭女領到罰單後相當不滿,因此提出行政訴訟,強調自己在學生時期因為罹患精神官能症辦理休學就醫,無法正常就業,對社會常規及法律規定所知不多且判斷能力不足,以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,就可以停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,請求法官撤銷罰單。
高雄地院法官認為,依據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辦法》規定,沒有經過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,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,所以就算郭女有身心障礙身分,但他停放在殘障車位的機車並沒有經過合法改裝,就屬於違法行為,因此駁回郭女訴訟,全案仍可上訴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10428003716-260402?chdt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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